社團設備財產借用辦法


 

一、借用

  1.凡想借用之人均得依本規定,借用志工隊器材設備財產並辦理借

    用手續。

  2.辦理設備借用,不得冒名借用他人證件,如經查獲,本人及借用

    者將視情況停止借用設備。

  3.如有特殊狀況,本志工隊有保有臨時縮短借用期限,並通知借用

    人收回器材之權力。

  4.隊內器材設備財產,未辦理借用手續自行使用視同竊盜,一經查

    獲將取消當事人在借用之權力,嚴重者經移送法辦,決不寬待。

  5.志工隊出隊之所屬器材,以借用者為臨時器材保管人,如有遺失

    將進行賠償。

  6.借用各項器材設備,嚴禁污損、毀損、塗改或破壞,借出器材設

    備時,如發現上述之情形,立刻跟器材長反應,以便處理。

二、歸還及逾期處理

  1.借用器材設備期滿前借用人應依規定辦理續借及歸還之手續,如

    未如期辦理,隊上得以逾期處理。

  2.借用人借出設備尚未歸還時,本社得暫時停用借用權力至歸還為

    止。

  3.借出設備,如有遺失污損或毀壞等情形時,應賠償設備器材為原

    則,若東西有珍貴保存價值或絕版之物品,則以現在市場行情定

    價進行賠償。

三、續借

  1.曾經有逾期尚未歸還器材設備不得再進行續借。

  2.設備歸還時間道之前如想預續借,應在期限前兩天內辦理。

  3.續借使用規則如第一次借用時一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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